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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法院认为,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“好意同乘”行为。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,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据此,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,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;其余18934元,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;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,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。最终判决: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%部分的赔偿责任,赔偿颜某5680元。微博 视频 推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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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博 视频 推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,科技要打头阵。科技创新是必由之路。近日,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期间,到武汉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考察,观看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成功案例展示和科技创新成果,了解推进科技创新的举措,同科研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深入探讨交流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广大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要增强自信、志存高远、协同发力,在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不断建功立业。微博 视频 推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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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1:2024年10月,中石化湖南某分公司员工在对环己酮装置氧化高压单元巡检时,闻到一股淡淡的环己烷气味,经过仔细检查,发现距地面3米高的高压单元氧化釜上的远传温度计正冒着白雾。该员工遂即向值班技术员报告相关情况,经过维保单位排查,最终确认是与反应釜本体相连的仪表接头焊缝出现泄漏。该反应釜压力1.1兆帕,温度164摄氏度,泄漏的环己烷极易气化并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,安全风险极高。因事故隐患发现及时,后续处置得当,成功避免了一起重大火灾爆炸事故。公司按照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,给予该员工现金奖励10000元。《微博 视频 推荐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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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5-01-08 06:08:05   来自江苏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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